实验室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1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南大学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中南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依托中南大学建设的科研实体,接受湖南省科技厅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建设和运营地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单位中文全称为“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Hunan Province for Water Environment and Agriculture Product Safety 。

第五条  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省市的科研项目,为解决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研究中的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支撑湖南省和我国环境管理的科技发展,增强我省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的竞争力,更好解决我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同时也要通过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参与全国与国际竞争。

第六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立足省内,面向全国和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七条  本章程为实验室的行为准则,对实验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实验室的宗旨是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为发展目标,围绕我省级全国环境及水资源研究中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解决我省环境及水资源重金属污染、新兴污染物、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等相关的关键问题及技术。

第十条  实验室定位为: 特色突出、设备先进、管理科学、国内一流的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基地、技术辐射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内外交流平台,为我省级全国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业务范围是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的关键技术研究。主要包括:

(一)养殖水环境与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灌溉用水与农作物质量安全;

(三)农业面源污染对流域水环境的影响;

(四)多介质复杂基质中痕量物质的分析。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实验室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致力于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采用“湖南省主办、依托单位代管、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的体制。为了方便实验室科学决策,特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来自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实体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

(一)        主办单位湖南省科技厅及依托单位中南大学直接拨款;

(二)国家及省部科技计划专项科研经费;

(三)其他单位委托的研发项目经费;

(四)实验室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收;

(五)社会捐赠。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验室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资产的使用按照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接受捐赠、资助,所得款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实验室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财务和资产管理接受湖南省科技厅及中南大学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为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动态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章 实验室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章程的修改,须报湖南省科技厅、中南大学备案登记,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规定所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实验室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验室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章 科研项目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是指:

(一)以本实验室为承担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

(二)其他单位委托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包括研究内容、进度要求、经费预算、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所有以具体研究项目为载体而进入本实验室并且由本实验室管理开支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应区别不同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包括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图纸)、专利、计算机程序、工法、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及获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等。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发明创造人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南,以“尊重知识、鼓励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为宗旨,以《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