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实验室人力资源计划、岗位职责、培训、离职、考核等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实验室在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的实际需要,开展人力资源工作;

2、岗位职责和任职标准明确;

3、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4、招聘及离职程序规范;

5、人力资源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引导员工实现实验室工作目标;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信息的沟通渠道,保证人力资源运用效率的提高和人员任用的科学合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设计与人力资源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岗位说明制度,明确所有岗位的主要职责,对工作岗位进行分析,明确任职标准及经验、能力要求等确保各岗位配备胜任的人员。

第五条 对于涉及或掌握实验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的工作岗位,实验室与该岗位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发展战略制定实验室人力资源规划和需求计划,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通过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培训、绩效考核和引导员工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目标。

第三章 聘任、离职与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学科方向带头人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产生;其他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实验室采取专职兼职相结合、固定研发人员指具有学校编制的教师与实验人员,流动人员指在项目进行中,外单位派往实验室协助开发的研究人员。

选聘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兼职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使用由派遣单位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办理。

第十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预算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员工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

2、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与实验室管理素质培训相结合;

3、全员培训与重点提高相结合;

4、严格考核与择优奖励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的培训方式包括: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出国进修等多种形式。培训期末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培训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人力资源考核

第十四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考核制度,对实验室人员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实施全面、公正、准确的考核,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引导实验室工作人员实现实验室发展目标。

实验室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理事会备案;实验室其他员工由实验室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室根据不同岗位特征制定考核评价方法。考核内容主要涵盖员工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对于不同类型的员工,考核的重点应有所不同。对于研发人员,应重点考核研发能力和研发业绩;对于管理人员,应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员工的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专项考核。

年终考核是指实验室于每年年初,对员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专项考核是指实验室就某一具体项目对涉及员工的品德、学识、能力、经验、工作业绩、项目成果等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年终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奖励等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沟通渠道,及时与员工就考核结果进行沟通,并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五章 薪酬及激励

第十九条 实验室制定与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相挂钩的、科学的薪酬制度,规范分配行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实验室及员工自身发展。在设计薪酬制度时,体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和对人力资源的保护作用,注重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的薪酬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确认、计量并发放员工薪酬。

第六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均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设立考勤登记簿,由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2、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迟到早退;

3、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准嬉闹,不准大声喧哗;

4、上班时间如有急事,需向所在专职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5、专职人员如有事假或病假,必须提前请假,时间在三日内需向所在专职部门负责人书面请假,超过三日需向上级负责人提出申请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兼职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兼职人员必须在按照工作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均与专职人员一致。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实验室人员均按照国家档案规定的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薪酬发放、奖励处罚、考核、劳动纪律考勤等信息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招聘、聘任、培训与离职等各项过程的审核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会议记录整理及相关会议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其他需要整理的文字及电子材料的档案建立及归档保存。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批准及修改均需经实验室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