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国家级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24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南大学化学实验教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决定成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是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
第二条
本委员的宗旨是:受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委托,加强中心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与宏观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实验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中心重大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对中心实验教学向学院及中心主任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检查与基本评价基础上对实验教学及管理作出权威宏观评价。
第四条
实验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中心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示范项目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评价与教学奖励、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管理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按照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抽查、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对所承担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和口头报告。
第六条
为中心主任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育教学及管理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七条
对改革实验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对加强师德和学风建设提出建议;
对中心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八条
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义务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模
范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模范为人师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教代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国内外教
学情况和意见。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中心教学与实验室工作汇报,商议中心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5人。委员由教学经验丰富,责
任心强,学术造诣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担任。其中,至少三分之二为外校专家。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申请,或中心与化学化工学院推荐,经中南大学资格审查后报化学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聘任。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两届。不能履职一届任期人选,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一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日常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可开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酝酿后表决。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如多次(每学期三次以上)因事、因病不出席会议,经委员会半
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由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报请中南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是中南大学聘请专家。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中心会议,学院保证提供车辆、时间、差旅费等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化学化工学院党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