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规章制度

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中心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9-1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也是反映学院实验教学水平、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中心必须十分重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注重教书育人,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振兴科技,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实验中心建设应根据学院发展及教学、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分期实施,并从适应现代实验教学和科研需要出发,确定适当的规模和水平,使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科学管理、学校规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实验中心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均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尽心尽责、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水平,认真完成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并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加强建设,逐步实现实验室技术与装备的现代化。

第六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实验中心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业务水平高、人员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规定,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承担教务处下达的各类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协助组织编写和完善实验教材(讲义)、实验指导用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和中心其它公共资产。实验中心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有维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国有资产的义务,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具体做好仪器设备的领用、建帐、建卡、管理、维护、维修、使用登记、外借登记和报废及报废留用登记各项工作。工作人员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循中南大学资产处制定的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禁止私自转让、外借仪器教学设备。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指定明确的设备责任人。未履行正常外借程序,导致设备、损坏或遗失的,需由设备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引进先进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充实并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实验室开放,不断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科学态度、创新精神、良好作风的培养。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室应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前提下,重视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实验仪器的开发与研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面向社会承担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开发以及技术咨询任务。科研实验室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实验室应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计量标定等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各类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工作规范,认真贯彻实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在学校、院(系)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不断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校内外实验技术、实验室工作经验、学术和情报资料的交流和协作,并在涉外活动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六条 本科生院、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中心的直接管理部门为化学化工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并配备一名兼职人员负责实验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下设四个平台:基础实验教学平台、专业实验教学平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及公共大型仪器服务平台。其中基础实验教学平台设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及物理化学四个分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设中心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学院聘任,报学校确认。各平台负责人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基础实验教学平台设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及物理化学四个分室,各分室组长由各相应系负责教学副主任(或主任)兼任。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的人员构成:指导中心建设与发展的专家委员会(由学院各学科带头人及有关专家构成)成员、从事实验教学及人才培养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含临聘)、实验技术人员(含临聘)及实验工人。其中管理人员(含临聘)、实验技术人员(含临聘)及实验工人为中心专职人员。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工作,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工作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专职人员定编方案,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中心专职人员的岗位设置及职责,由中心主任根据学校及学院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由学院制定中心专职人员聘用与管理条例,实验中心负责对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人都是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逐步建成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素质较高的,相对稳定的队伍。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政治、业务、生活、培养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以实验室岗位以及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量、在校学生数等为依据,由人事处、实验室管理部门和院系负责测算并确定实验人员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院系要在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各人不同的岗位制订细则。在设置岗位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岗,充分利用人才资源,防止忙闲不均。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能力,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团结合作精神好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指定1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养护、维修和卫生、安全工作。实验中心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完成仪器设备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积极更新、改造、自制实验装置。

第二十七条 充分认识实验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注意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各系每两年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进行实验技术人员的聘用工作。并按各系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考评细节。按年度做好实验人员的工作考核、评比、工作量的评定、表扬和奖励。在对实验人员所做的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合理地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酬金。实验中心有责任监督各系对实验技术人员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条 重视对实验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实验室文明建设。实验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教书育人,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重视实验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鼓励他们通过成教、在职研究生或脱产进修等继续教育形式提高学历和业务知识水平。实验技术人员、工人的培训、进修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要鼓励实验人员在保证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和教学研究,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对实验人员所取得各类研究成果,学校按科研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要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开放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和网络化辅助教学,延伸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实验中心要建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资料档案,对中心的教学任务、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中心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认真抓好每个教学环节,做好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修订,教材、教学参考(指导)书的建设,建好实验项目卡片,制定实验教学规范和考核方法与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监测。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实验室守则、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建设、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定期作出对照总结。

第三十四条 及时收集、整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仪器使用与维修、实验室建设等基本信息,做好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按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管、养护工作,保证帐、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严格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执行好赔偿制度,减少仪器设备故障和损坏。

第三十六条 做好检测仪器的计量认证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优质服务。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七条 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做好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创造安全、整洁的实验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人、财、物是学校的重要资源,由学校统筹安排,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的需要和资源情况予以合理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要顾大局、识大体,克服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服从学院调配,不得随意侵占。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做好先进的实验技术、方法、科技成果、生产工艺等技术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实验中心的评比评估制度,不断促进实验室建设、管理上水平。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 实验中心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大事,各院(系)分管领导、二级责任人、技术安全员和实验室三级责任人必须根据各实验室(仓库)的不同要求制订具体管理条例、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从事高温、低温、高压、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超净实验和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试剂等有害物质的实验人员以及从事机械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事先学习操作技能和有关知识,达到均知、均会,经考核后才能独立操作或使用。

第四十三条 加强危险品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好实验中心有害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处理。有害废水、废气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将三废处理工程一起施工。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督,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落实管理,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实验楼(室)、危险品仓库必须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物品,并定人专管,确保随时可用。要重视防盗工作,关键部位要安装防盗设施。

第四十六条 实验中心要认真执行《中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安全防护和仓库管理制度细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验人员和仓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规者,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或作业,责令整改。对违规并造成损失或危害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应发放或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