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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作者:    浏览次数:


中大教字〔201741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68日第十四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7622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68日第十四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南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伤、病等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三甲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学院应当将注册情况报本科生院和学生工作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教育标准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五年、七年和八年,学习年限对应为3-6学年、4-7学年、6-9学年和7-11学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32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等其他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

(一)学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进行修读,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二)经过学院批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缓修某些课程。

(三)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四)学生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调整,但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不宜超过35学分,也不宜低于15学分。

(五)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进行跨校修读。

(六)在读学生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所修学分,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进行认定。

(七)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

第十条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具体选课程序按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修。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全校性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学生应在每学期第15-16周提出下一学期课程的免修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交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免修考核。

免修课程成绩按初修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标注“免修”字样。不及格者按重修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全校性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课学期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评定按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用“﹡”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过程成绩(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或社会实践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简称体测,下同)按《中南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在以论文、调查报告等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考核中,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发现,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按“0”分记,标注“违纪”字样,并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加权平均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一)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考核成绩五级制的折算办法: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折算分

95

85

75

65

0


(三)补考、重修课程成绩若超过60分,按60分记入排名;

(四)两级制、体育课免修、体测免测以及学校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不记入排名;

(五)学生重修已及格课程,按第一次的成绩计入排名;

(六)学生辅修成绩不计入主修专业排名。

第十九条 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二十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学习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学生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可以申请免听。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测时,凭伤残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体育教研部同意,报本科生院批准后,用“免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分结果后15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审批,转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及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品德优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

(二)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中南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证明,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认可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有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专业实施办法》及具体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研究决定。

学校对转学情况予以公示。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应当停课治疗、休养;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伤、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认可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交流等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应予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学习的,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由学校派出的在校学生国内外交流,应当办理相应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逾期不返校又无正当理由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本科生院批准。学生复学时应及时办理注册、选课等相关事宜。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三甲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一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在籍时间超出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

(四)经医学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七)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学生,由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及其处理的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自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美等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一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学生,可在当年三月份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结业的学生,在剩余学习年限内补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教字〔201346号、中大教字〔2014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