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06 作者: 浏览次数: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长效日巡查日报告机制,确保全院安全环保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特依循《中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汲取经典案例中的经验教训,确保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全年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一般用电用水安全管理、危险物(药)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安管理、安全管制药品(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废弃物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实施、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落实学校三级管理体制,细化学院内部管理架构,构建学院、系(所)、课题组、实验室四级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安全环保防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实验室管理工作、研究生工作、科研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包含各系系主任、系支部书记、资产专干、安全专干等同志。以系(中心)为单位成立督查小组,成员3-5名,实行系主任/支部书记负责制,负责督查系内部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
学院安全环保防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及建设方案;
(二)负责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调查研究;
(三)负责协调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救援、调查、鉴定与处理等。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规范
第六条 实验室应明确安全责任人、房间负责人和房间安全员,建立值日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实验室管理,包括用电用水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和废弃物管理。
(一)安全责任人一般应为团队负责人,是承担所属课题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房间负责人一般应为团队成员,是具体负责该房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房间安全员一般为房间负责人指定的研究生,负责具体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实验室应严格管理进行中的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风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应做好科研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制定重要/危险仪器操作规程,结合实验室老带新优势,共筑文明规范实验安全环境。
(四)实验室应因地制宜制定实验室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列明实验室重要危险源,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督导。根据《中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督导办法(试行)》和学校资实处要求,建立“实验室房间自查-课题组自查-系(中心)督查-学院检查”四级检查制度,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周期性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检查,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记录留痕,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一)学院安全环保防事故工作组应严格按照《中南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按期完成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的检查工作,并在实验室安全日志上记录检查情况,同时线上汇总每日自查、抽查情况,完成日巡查、日报告工作。
(二)系(中心)督查小组应以每周两次的频率抽查实验室(每周抽查十间以上),并在实验室安全日志上记录抽查情况,同时线上汇报抽查情况。
(三)课题组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房间负责人应严格自查制度,督促组内科研实验人员完成自查,同时指定专人汇报课题组自查情况,填写安全日志。
(四)安全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为自身及同学的安全负责,按时完成每日自查,向课题组专人汇报自查情况,为防止面子工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在每月1日安全日志上记录上月自查发现的全部问题,如已整改,房间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老师签字确认。对于抽查和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填写安全日志,完成闭环管理。
第八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实验室本年度经学校、院系抽查均无安全问题隐患,实验室全年无事故、无整改通报,管理规范整洁,安全工作到位,对实验室负责人奖励年终绩效2000元。同时学院每年评选5-10名在学院安全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安全员同学给予个人奖励500元和证书。
(二)工作组负责监督课题组自查情况以及系督查小组抽查情况,凡填报自查或抽查情况与事实不符,三次以上全院通报并给予惩罚措施。逐层压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到组、到人,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与个人,责令整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实验室受到上级单位部门通报批评整改的,第1次则扣减实验室负责人年终绩效2000元;第2次则扣减实验室负责人年终绩效4000元;第3次则扣减实验室负责人年终绩效8000元,减少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1人,取消当事研究生评优评奖资格;第4次则对实验室进行关停并收回实验用房。
(四)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能及时扑救且未造成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一类事故)的,给予实验室负责人扣减年终绩效2000元,实验室关停3天进行整顿;对造成一定程度财产损失和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二类事故)的,给予实验室负责人扣减年终绩效5000元,实验室关停2周进行整顿,事故责任人全院通报并停发一年奖学金;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一类和重大事故)的,按校规校纪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停止职称晋级晋升1次和研究生招生1年,减扣三年年终绩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实验室安全及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学院综合办讨论修订,经学院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