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由主任负责主管安全工作,并由各分试验室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应对实验室进行经常化的安全检查,加强防火、防盗、放水、防事故。

第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规范和本人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房间有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私人财物存放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房间水、电、气、门窗安全,防止发生意外。水、电、气、门窗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尽快修复。

第四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贵、稀缺仪器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拆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稀缺材料由专人领用和保管,分类存放,经常检查,严格领发和回收手续。

第五条 实验室的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用电。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严禁在实验室私自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水源、气源和门窗。

第六条 实验室要保持文明、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吸烟。

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第八条 实验室配置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保管,要存放醒目易取,不得移做他用或损坏;实验室有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及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情事故原因。

第十条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落实到人,未经领导同意严禁换转交他人,更不准私配钥匙。

第十一条 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和学生必须于每晚11:00 以前离开实验室,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内过夜。如果确实因实验需要在实验室过夜,需要提前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假期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假期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